镇人大制度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
1、负责召集、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
3、组织主席团成员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4、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5、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专干的日常工作
1、召集和主持法定的每季不少于一次主席团会议;
2、组织视察;
3、组织代表小组活动;
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5、组织代表评议;
6、补选代表;
7、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
8、负责召开人大例会;
9、组织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和开展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
10、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11、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制度
一、人大主席、副主席与被监督部门联系制度
1、人大主席、副主席与被监督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2、要经常深入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开展调研,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3、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被监督部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汇报;
4、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走访代表制度
1、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走访选民,了解代表和群众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2、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每半年对各代表活动小组的代表进行走访,了解代表在执行职务、闭会期间的活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更好地发挥其代表作用;
3、召开座谈会,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发挥作用。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信访接待制度
1、人大主席每月逢一(农历)、副主席每月逢五(农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2、接待地点为乡镇信访办;
3、乡镇人大专干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做好记录;
4、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5、及时向承办单位交办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2、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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