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篇范例]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国道、省道、通县(县际)油路以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其它公路项目。
第三条凡参加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执行规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实施建设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咨询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等相应资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需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深度。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投标人信用评级情况,并查实投标人工程业绩情况。具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信用等级、工程业绩等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竟标。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2、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3、依法与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相关保证金(包括邀请招标项目);
4、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5、及时申请开展各项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派驻项目建设现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办”),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十条项目办对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工艺(序)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合理安排工程工期,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并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
4、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5、协助开展项目竣(交)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强化基础性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深度符合建设工程技术等级所要求的标准。
2、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3、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
4、按照有利于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
5、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及安全生产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监理技术人员及旁站监理人员。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艺、工序的行为。
4、对拟转序、计量及交工的工程签署明确的意见。
5、提交完整的工程监理月报和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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