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篇范例]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改善我区农村公路交通状况,促进广大农牧民地区的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农村公路通达工程资金的投资效益,强化我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认真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方针。
第三条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目标和我区农村公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市公路网建设规划,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五年建设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厅的批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下而上编制,由交通厅审定下达。
第四条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投资监管和前期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五条按照“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双民方针,逐步建立“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引导、地县乡主体投资、群众投劳相结合”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体制。
第六条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谁积极就优先支持谁”的投入原则,鼓励和支持地方筹资、群众投劳修路架桥的积极性。
第七条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对项目的补助原则是:承担公路项目中的桥梁、涵洞构造物全部投资,以及路基及其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施工中所需用的雷管、炸药、水泥等外购材料购运费及适度的人工补助。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根据交通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五年建设项目计划》,各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各地市交通局根据各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8月上旬上报下年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交通厅的前期工作批件。县—县(国、省道除外)、县—乡(镇)、乡(镇)—乡(镇)道路及独立大、中桥按两阶段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乡(镇)—行政村和行政村—行政村的道路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勘察设计一般由本地区交通局设计所承担。困难(指技术相对复杂)项目或独立大中桥由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鼓励本地市设计部门与内地设计单位联合设计或引进人才参与设计,以提高设计质量和培养本地区设计队伍。拟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有关文件,编制工程施工预算、绘制施工图表,报交通厅审批。
文件编制的各阶段,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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