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安置的实施办法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法制办主站更新日期:2010-10-1415:58:04点击:607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期为2006年11月8日。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指标。
第七条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川府函〔2006〕203号文,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违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学校医疗网点增容费等。
第十条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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