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提高会议质量,保证决策落实,根据《滦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召开
第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原则上定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四上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一名主官组成。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或主持,其他与会人员视议题需要确定。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决定并通过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列席
第四条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各一位领导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位副主任列席会议。
列席相关议题的有关部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因故不能列席的,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由分管同志列席。
第五条议题提交单位除汇报人员外,可带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并事先报县政府督查室。
根据议题需要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列席人员会议。
1县电视台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例行列席会议,负责影像资料的录制,整理后定期报县政府督查室存档。需进行公开报道的会议内容,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再行报道。
三、议题审定
第六条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长直接提出或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
第七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会前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以政府名义发文件的,会前报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八条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并签字同意的议题交督查室汇总。议题提出单位及时到督查室履行议题程序,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告单(情况说明)》(附件2)、《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卡》(附件3);提供部门协调意见和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特别是涉及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问题,须主管部门明确具体意见(各部门领导签字);提炼需会议议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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