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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劳动保障监察一小时维权服务圈的探索和研究报告[大全5篇]

恰当选择维权渠道妥善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联系与区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寻求自身权益最大化这一对矛盾在不断发生碰撞,使劳动纠纷大量上升成为必然现象和较为普遍的现实。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不可否认劳动者正处于弱者地位,而劳动纠纷又是每个劳动者不能回避的社会现实,因此,许多劳动者寻求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如何恰当地选择维权渠道,妥善解决劳动纠纷,也是困扰着劳动者的难题之一。因此,由于不少劳动者解决劳动纠纷时,对劳动仲裁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异同并不十分了解,未能选择恰当的维权渠道,贻误了解决劳动纠纷的最佳时期,甚至超过受理时效,导致自己受到侵害却无法讨还公道。笔者结合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希望通过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之间联系与区别的分析,使广大劳动者了解劳动仲裁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维权工作中的异同,进而使劳动者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选择恰当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是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纠纷的两个渠道,它们都是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在受案范围上也有不少相同的地方。但是,他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区别:

1.机构性质不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组织的代表、用人单位方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可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仲裁权处理劳动纠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以第三者的身份,在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被社会公认的客观规律,对双方的争议居中做出裁决。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只能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并纠正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既可主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又可通过受理群众举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受理用人单位诉劳动者的劳动纠纷,但对劳动者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冒领社会保险

金等,也要依法予以纠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部分劳动纠纷,在有充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时,劳动保障监察也可予以处理。

2.处理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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