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2014年10月28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多部法律、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执法检查应当突出重点,围绕本行政区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集体行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负责牵头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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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有不配合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后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
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类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拟订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草案。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十条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个别调整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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