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
【发布单位】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日期】
2003-07-16【生效日期】
2003-07-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资源[2003]311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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