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6、《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
7、《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办法》(淮委水政资〔2009〕72号)
二、受理部门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请主体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之前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审批范围:
下列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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