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疑似职业病报告、通知制度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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