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资料交接保管退回制度和取证汇报办法
兴庆区工会经费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审查审计意见整改率,加强和改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根据《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规则》和《工会审计实务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由被审计项目的工会进行,在审计项目结束后60天内实行。
第三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由被审计的工会针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审计单位征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四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向审计单位上报书面《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原实施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工作情况;
3、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印章和发文日期。
第五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意见书5日内,由被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六条实施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遵从以下制度:
(一)听取审计单位主管领导介绍有关审计的建议;
(二)被审计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提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落实审计意见书提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决定;
(四)被审计单位领导亲自把关审计整改书面报告。
第七条在审计整改书面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应当责令其限期立即整改,仍不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应当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整改书面报告的全部资料要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按审计项目归入档案。
第九条实施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如需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实施后续审计,应当依据《工会审计实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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