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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

涉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全县职工中进一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邯郸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和《中共涉县县委办公室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涉办字[2010]15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是由县委、政府确定、各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脱困无望、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倡导全县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第四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县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原则上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为便于操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运行,按市规定企业捐款标准为:企业职工30元/人,企业中层干部50元/人,企业领导10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员(职工)50元/人,科级干部70元/人,县级干部100元/人。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职工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第六条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向市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4月2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第三章救助期限、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救助对象及标准:

注①

1、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

注②

。每年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视家庭困难情况,每年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300—500元。

3、参加本活动的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等10种重大疾病

注④

注③

确诊其患有恶性肿瘤

的一种或几种的,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递增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

⑴特困职工本人按个人自付额的12%救助。

⑵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个人自付额的6%救助。

⑶如遇特殊情况经“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按一定比例救助。

4、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不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活动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其患有恶性肿瘤等1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同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

⑴捐款职工本人按个人自付额的10%救助。

⑵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个人自付额的6%救助。

⑶如遇特殊情况经“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按一定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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