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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

衡水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12号)及《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互助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以下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衡水市“医疗互助”并入“职工互助一日捐”。“两项活动”并轨后,统一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参加了2011年“医疗互助”、符合一至三期医疗救助条件并从2012年起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直至责任终止。自2012年起发生新的重大疾病,执行本实施细则新规定。

第三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组织动员全市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到活动中来,奉献爱心。

第四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

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原则上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但属于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本单位职工平均每人缴费不得低于45元;其它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工,平均每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60元。

第七条本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捐款时间从3月1日开始,4月2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零星捐款。

第三章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依照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被纳入省总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救助标准。500元/户/年。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助学救助标准:已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酌情给予300—500元资助,直至规定的学年毕业。

3、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法》,下同),在活动当期,经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本人一次性救助4000元、未就业的配偶一次性救助2000元、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救助1000元

特困职工在活动当期参与捐款且不低于36元的,与其他捐款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及其以外其他重

大疾病且参加了当期活动的特困职工,可分别享受800元、5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第九条不能单独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含助学救助),应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在同一活动期限内,已享受“金秋助学”或社会其他组织助学救助的特困职工子女不重复救助。

第十条救助期限为一年,即自本地捐款结束次日零时起至次年4月20日24时止为履责期。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本活动救助对象享有下一期限内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在一个活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一次救助。下一活动期,捐款职工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第四章捐款职工大病医疗及意外事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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