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办法(2.16修改)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所属质量监督协会)从各市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奖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的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监督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数量一般不超过400项,由省评审办根据各市工程建设规模以及质量情况分配。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杯奖工程。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三)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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