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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档〔2006〕17号

各区、县档案局,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适应滨海新区建设与开发的需要,依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天津市档案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政府批转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拟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

第四条天津市档案局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对未建立档案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进行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责任)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原始的项目档案,保障利用。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法人)单位应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市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验收、移交应与项目的建设、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二章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职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归档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编制和整理市重点项目竣工文件。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投资)单位或责成项目代建单位负责。


(未完,全文共2714字,当前显示8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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