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 宗教活动场所
ics13.220.01c80
db63海
省
地
方
标
准
青
db63/944.10—20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宗教活动场所
201031发布2010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3/944.10—20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民、林铁刚、崔春起、贾云、朱升武、火花、伊万亮、韩玉平、薛钢、李庆业、李占新、沈显铭。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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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944.10—20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宗教活动场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宗教活动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944.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部分社会单位3术语和定义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清真寺、天主和基督教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场所。
db63/94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建设要求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殿、堂内电线布置是否按要求进行穿管敷设,祭祀、焚香、祷告、煨桑是否在指定区域、位置d)e)f)g)h)i)j)进行,是否专人进行监护;
殿、堂内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和分组存放;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安全的物品等;
各殿、堂值班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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