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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 宗教活动场所

山西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1概述

1.1为切实增强人员相对密集的小单位、小场所(简称“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九小场所”,其他小单位、小场所可参照执行

a)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b)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座以上的小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c)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旅馆;

d)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e)休闲健身场所:人员在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f)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g)教学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h)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i)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2术语与定义

2.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建设标准

3.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九小场所”内部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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