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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 宗教活动场所

山西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1概述

1.1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及场所:

a)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b)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c)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d)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e)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固体总量达300公斤以上、液体总量达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f)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

2术语与定义

2.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易燃易爆场所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的场所。

2.3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54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消防安全管理人

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7第一灭火应急力量

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2.8第二灭火应急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3建设要求

3.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c)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g)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h)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i)消防水源情况,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k)水泵房、配电室、各种机房、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m)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n)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o)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p)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q)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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