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 宗教活动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易燃易爆场所(主要包括:
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经营管理企业;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仓库;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或换瓶站;
5、其他易燃易爆场所),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7)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10)水泵房、配电室、各种机房、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11)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2)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13)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14)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15)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1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消防安保人员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4、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3)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5)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6)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7)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8)泄压设施有无异常;(9)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6、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5)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6)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7、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8、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检查:
(1)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灭火器材是否到位;
(2)动火地点附近四周和上下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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