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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现代国有企业监督领导体制的科学设置-中国证监会

探索现代国有企业监督领导体制

的科学设置

马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模式已由单一国有产权的无限责任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称传统国有企业),转变为单一国有产权、国有产权控股或参股且实际控制的有限责任形式(公司制企业或称现代国有企业)。这个变化使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由执行《企业法》转变到执行《公司法》,从而形成了现代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个治理结构中,重新定义了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能。如何在这个变化中将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与企业的监督职能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地设置现代国有企业的监督领导体制,从而有效发挥党在现代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思考,仅供参考。

一、现代国有企业监督领导体制的现状

1、实行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研究现代国有企业监督领导体制,就首先要了解现代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目前现代国有企业普遍按《公司法》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领导体制,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在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明确各自的权责,即股东会

1的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经理层的执行权。通过股东会选择和管理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择和管理经理层,经理层在企业内部行使用人权和管理权,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企业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显然,法人治理结构这样的企业领导体制与传统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有明显差异。传统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目前普遍实行的是党政联席会制度,它是建立在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或厂长)负责制和企业党委政治核心及保证监督作用发挥的法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责为一体的混合型领导体制。而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独立运行且协调的分治型领导体制。在这个体制中党组织没有直接进入,较多的是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模式间接进入,即党委成员符合条件的可进入法人治理结构任职,法人治理结构成员是党员的可进入党委任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党委不发挥组织行为作用,那么党委成员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只承担个人行为和责任。

2、设立了以监事会为主体的监督领导体制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被设定为企业的最高监督机构。它被赋予了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权或建议权;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的调查权;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高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的罢免建议权;对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的要求纠正权和提起诉

2讼权等等。监事会只对股东会负责,独立履行上述权限,并可通过程序要求公司其它各级监督机构协作配合。这就是法理上的现代企业监督领导体制。

而实际上在现代国有企业中一般设有纪委,它是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不仅要开展党内纪检工作,还要在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运营、维护企业依法经营和加强管理、维护员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在党内的监督权限较明确,而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纪委的监督定位,所以纪委在企业中的监督权限不够明确。虽然一些企业的纪委书记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担任了监事会主席,但目前纪委书记许多是不独立于企业的,以至交叉任职的监事会主席也不独立,这就影响了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一些企业尽管监事会主席独立,但不担任纪委书记,这也影响了纪委在企业中监督作用的发挥。这就是现代国有企业监督领导体制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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