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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座谈会

【发布单位】

806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12-31【生效日期】

1996-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6〕1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解决好我市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解困的时间、范围与标准

(一)解困的时间和范围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作为解困对象:

1.在岗职工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待工的职工,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外加各种物价补贴,下同)的

3.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

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属于解困的对象。

(二)实施解困的标准

1.在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保障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的职工,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3.离退休、退职人员达不到大连市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按大连市最低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

二、

二、解困措施

(一)建立解困资金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的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未完,全文共2012字,当前显示6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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