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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4-09

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和验收

(一)申报条件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2015年以前(含2015年)的评估验收,按豫政办〔2012〕131号文件中《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2015年之后的,按《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豫教基〔2011〕162号)执行。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实行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具体评估内容、标准和评分办法见《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表(试行)》(附件1,2015年之后,此评估表按要求进行调整),总分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为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

2、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达到《实施办法》要求,即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分别是小学、初中8项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见附件4)。以上有关教育统计数据,均采用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

3、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达到《实施办法》要求,即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具体评分办法见《河南省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表(试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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