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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安徽省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安徽省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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