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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黔西南州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兴义市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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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

(四)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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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五)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六)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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