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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工会干部互助保障计划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甲种2006年版)

第一条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保障费和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

1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六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患“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即可申请办理给付手续),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非典型肺炎”除外)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未完,全文共7401字,当前显示14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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