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工会干部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60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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