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2)【颁布单位】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道部令第3号【颁布时间】
2000年03月13日【生效时间】
2000年04月01日【全
文】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旅客车站
第二节旅客列车
第四章货物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装载货物车辆
第二节货物装载
第三节编解作业
第四节站车交接
第五节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五章货场仓库消防管理
第一节货场防火
第二节货运仓库防火
第三节装卸作业
第四节仓库电器防火
第六章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消防监督
第八章表彰与处罚
第九章附则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和职工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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