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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公路工程竣交工联合验收

云浮市公路工程竣(交)工联合验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府函〔2017〕93号)的要求,结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交规〔2014〕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管辖权限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联合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路面改造建设方案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七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七)按有关部门要求需进行环保、安全等验收的,已经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有关部门如出具环保、安全等专项审批(查)意见的,可根据项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六)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七)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未完,全文共5341字,当前显示14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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