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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先进经验保障增强民生

摘要: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

摘要。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担任中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教育法学会常务理事,多次受邀参加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2008年,参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法制建设”部分的起草。在采访中,申教授表示,教育是关乎个体生存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也应得到平等保护;发达国家除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入学“零拒绝”政策外,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我们应转变理念,深化对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平等权的认识,细化残疾人高等教育招录工作的法律规定,重视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补偿,加强程序立法并充分实现其权利救济。

关键词:残疾人;受教育权;教育法律体系

一、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世界教育信息》。尊重与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残疾人受教育权。

申素平。残疾人接受教育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民主国家,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国家对于每位公民负有“生存照顾”的义务。教育是关系到个体生存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而残疾人作为公民中的一部分,其受教育权也应受到平等保护。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同其他受教育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个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都应当接受免费的教育;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因残疾而被拒绝入学。二是由于残疾人身心方面存在障碍,是受教育者中的弱势群体,因此需要国家为其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援助,具体包括在学校创设无障碍环境,使残疾学生平等地享受各种教育教学资源;在教学中对残疾学生设计个别化的教育计划和教育方式,提供能使他们获得最大收益的、最为适合的教育。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教育费用和其他服务措施上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

《世界教育信息》。发达国家残疾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普遍实施“零拒绝”政策,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原则是什么。

申素平。所谓“零拒绝”,最早是根据美国1975年《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中“州政府及地方学区要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规定而得出的。根据该原则,每一个残疾儿童都不得被拒绝于学校教育之外,尽管教育资源很有限,但残疾儿童的教育却不能因为经费的限制而终止或减少其服务内容。“零拒绝”政策保证每一个残疾儿童都不会被排斥在公共教育体系之外,且其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但是,在此原则确立后,还是有一些身体残疾程度较重,被校方或地方学区认为已不具备教育价值的儿童被学校拒绝入学。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零拒绝”政策是否包含所有儿童,所有儿童的“所有”(all)指的是不是“每一个”(any),学校是否可根据儿童残疾的程度将某些儿童排除在学校教育之外,一直存在争议。直到1989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蒂莫西案”(timothyv.rochesterschooldistrict,1989)中裁定,“零拒绝”政策的受教育对象指的是所有人,并且强调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机会并不是在儿童有学习能力时才有效。

二、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他国经验值得借鉴

《世界教育信息》。国外对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机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有哪些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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