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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患意识和责任担当是“四个全面”的实践基础

社会责任意识是慈善事业的基础

从中华传统文化的视角来看,“慈”和“善”的思想里蕴含着最初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蒙牛等大型企业,奇力康等中型企业,以及王老吉1亿元捐款的慈善环境中,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即指“爱”,它尤指长辈对晚辈的关爱。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以及契约社会的形成,这种定位于亲情的情感关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演变,衍生出更广泛的内涵,它逐渐指人和人之间自然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长辈对晚辈,特别是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人理解的“善”指“吉祥”与“美好”之意。后来,“善”被引申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友好与亲善、品行高尚等良好品质。即人们对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所寄予的愿望。“善”所体现的是人们对生活的美好向往,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要互助、友爱。它是人类社会观念进步的主要体现,同时,也是人们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的开始,是人类道德自觉性的觉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功成在其专著《中华慈善》一书中指出:慈是关爱,善是善行。慈善就是在自己有可能的情况下对别人的需要伸出援助之手。慈善的价值既体现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也体现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因此,社会责任意识是蕴含在“善”的理念与精祌之中。

学者贝克尔在对“慈善”的定义中指出慈善是对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给予其时间与产品。也就是说,慈善是以同情心去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弱者提供帮助的捐助行为,慈善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扶贫助弱是比较广泛和典型的一种。本文中所指的慈善,是指一种自觉意识,是一种人们对构建美好社会和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同时,也蕴涵了人们对社会和他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

企业慈善责任

结合慈善与责任概念,我们可知慈善应属于人的主观责任的范畴,它是主体意识到的自愿性社会化责任。慈善与责任都是主观自愿与客观要求的统一。慈善蕴涵了对社会对他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过这种慈善责任,是自发生成的责任,是出于对生活、对社会、对未来充满美好愿望,是关于主观意识的道德修养,并最终通过外在的行为得以表现出来。。企业慈善,指企业作为行为主体,通过提供有形的财物或无形的劳务等多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做出贡献,实现社会价值。由于对企业慈善的动机难以界定,考虑的因素较多,因此企业慈善是否就是“博爱”抑或“不求回报”,观点甚不相同。

企业慈善责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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