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章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访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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