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的汇报
【发布单位】
广州市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5〕44号【发布日期】
2005-10-14【生效日期】
2005-10-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州市
广州市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规定
(穗府办〔2005〕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规定
为做好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大要案办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粤委办〔1998〕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大要案(下简称信访大要案)是指省以上(含省)信访部门交给我市,并指定由市政府领导包案处理,限期解决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大要案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下简称信访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三、办理程序。
(一)登记。信访局收到上级信访部门下达的信访大要案交办文后,指定专人进行收文登记和跟踪督办。
(二)呈报。由信访局提出包案处理的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期限和办理要求,填写《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呈批表》,呈报市长、市政府包案领导审批。
(三)交办。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信访局向有关部门发出信访大要案交办函,落实包案承办单位。
(未完,全文共2027字,当前显示6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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