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行动汇报材料
太原市煤矿瓦斯防治阶段性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察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晋煤瓦发„2011‟1091号)及我局•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煤瓦发„2012‟12号)等文件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管辖煤矿瓦斯的预警工作,现将我市瓦斯防治阶段性工作汇报如下:
一、查找依据
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其建井
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依据
二、《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第一百七十六条解读。突出危险性评估。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依据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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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