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版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建筑业企业质量意识和创优意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是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海河杯”奖)。
第三条“海河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审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市场激励、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海河杯”奖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海河杯”奖的评审工作。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参评项目复检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海河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业联合会、施工、钢结构、设计、监理等相关专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操作规程;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对申报“海河杯”项目的核查初评意见,通过审核、讨论、质询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评审出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备选项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评审工作事务。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海河杯”奖检查组,由评审专家组成,负责核查初评工作。检查组评审专家从市建设行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检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相关规定对参评项目提出核查初评意见,并对初评意见负责。
第八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海河杯”奖项目,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九条“海河杯”奖评选范围: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⑴住宅工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50000m以上(含配套工程)。
⑵公共建筑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以上;组团建设项目在50000m以上。
⑶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气站、仓储和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在10000m以上或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
2、市政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⑴桥梁工程,桥面面积在10000m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工程。
⑵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一般应以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模并具有明确起止点或具有独立道路名称的线段为申报单位,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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