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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班、公路段工程创建标准

公路工程验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初验)

第九条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应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初验。

第十条初验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建设银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初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负责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以及施工资料和财务进行详细检测和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初验检查和评定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受检的工程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个层次进行评定和评分。

分项工程采用评分制。8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到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总评价采用“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初验应按以下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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