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主任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县政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并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需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全县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县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县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县政府其他部门和乡(镇)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县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以及车辆购置的议题,由县财政局提案;涉及机构设置、编制确定的调整的议题,由县编办提案;涉及公务员工资、津贴、待遇的议题,由县人社局提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议题,由县国有局提案。
(二)涉及县城规划、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进行调查研究、社会公示或专家论证,提出2—3种方案,供县政府领导选择。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审查议题有关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等。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分别作起草、审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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