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学校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报告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办发〔2005〕54号2005年3月2日)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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