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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责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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