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大队调研汇报材料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根据《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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