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财税处理实务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彭怀文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款项)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税务处理
作为一项资产,取得时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理规定如下表-1:
法规
税务规定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十一条
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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