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公司所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外机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司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各驻外机构全面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予以支持、保障和总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国家和所在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应当告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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