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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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