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州区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情况汇报
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
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标准暂行规定(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精神,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收土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报批业务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地办)具体负责办理征地补偿及安置事宜。
第四条
市征地办在征收土地工作中,应积极与被征地单位的代表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在征得被征地单位代表同意后,依法签订征地协议,并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征地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由市征地办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第六条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照31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执行。(注:新修改内容)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耕地:1200元/亩。(注:新修改内容,根据常务会精神修改)
(二)一般苗圃。3000元/亩。
(三)种植连片在3亩(含3亩)以上的连片性果树类:
1.荔枝、龙眼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元/亩;(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元/亩;(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元/亩;(4)种植时间3-4年(含4年):3900元/亩;(5)种植时间4-5年(含5年):5200元/亩;(6)种植时间5年以上:6500-7800元/亩。
2.柑橙、芒果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元/亩;(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元/亩;(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元/亩;(4)种植时间3-5年(含5年):3900元/亩;(6)种植时间5年以上:5200元/亩。
(四)鱼、虾、藕塘:
1.鱼塘,未收获的:2500元/亩;
2.虾塘,未收获的:4000元/亩;
3.藕塘,未收获的:1000元/亩;
4.砌体塘类的,参照当地同类构筑物的重置价分类作适当补偿。
(五)地菠萝。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000元;部分挂果的,每亩补偿1500元;全部挂果的,每亩补偿2000元。
(六)甘蔗。已达到收割时期的,每亩补偿700元;未达到收割时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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