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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所关于增加创收的管理办法(讨论稿)

南方医科大学创收管理修订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教育科学和科技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规范经济活动管理,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粤教财〔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及(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在2005年制订的《南方医科大学创收管理暂行办法》(校产字〔2005〕548号文)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创收活动,提高我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和相关企业化事业管理单位等(以下通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教学创收、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将各单位职责

1范围内的服务任务划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创收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所有创收收入须先上缴学校,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比例下拨到各单位相应经费再行开支。如不上缴收入,坐支现金,将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应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审核批准,不得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资产性经营。学校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粤教财函〔2011〕58号)第六条

各单位上缴学校的创收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维持发展支出,以改善学校教学科研条件。各单位按本办法分成的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的再投入;福利、酬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奖酬金和集体福利等。

第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的创收资金。

2

第三章

教学创收分类及分配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创收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以学校或各单位名义,使用学校的品牌、师资、场地、设施等办学资源开设各类培训项目和教学辅助活动,都必须报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及备案,收费标准报财务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教学创收的管理严格按照此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学创收按任务和经费来源分六大类,分配比例如下:

第一类为在职研究生(含已读、未读课程班)学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70%,主管、承办单位留成30%。

第二类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收入分配:全日制课程进修班:上缴学校35%,主管、承办单位留成65%(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双休日课程进修班:上缴学校30%,主管、承办单位留成70%(课酬及人员福利由承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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