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方案
关于印发《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一园四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原则。依法清理,分类指导,规范操作,不留盲区。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一)清理范围。全市2005年以来所有签订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入驻“一园四区”的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
(二)清理标准:
1.开工时限。所有项目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
2.投资强度。2008年以前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2008年以来新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如果投资强度暂时不能达到要求,但亩均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得低于10万元或者亩均提供劳动力就业不少于10人。
3.建设周期。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如期建成投产。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次清理作如下安排: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1年内建成;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项目,2年内建成;2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项目,
2.5年内建成;50万平方米以上3年内建成。
(三)闲置土地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约定的开工期满1年未动工的;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2.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3.土地使用者以其他方式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4.已开工建设,但已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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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