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工作的意见》(武发[2008]11号),市财政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含节能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节能降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筹措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二章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是:
(一)循环经济示范区类:包括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视点园区
(二)新型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类: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开发利用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四)水循环利用类:包括列入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和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重点的中水回用等项目;
(五)重大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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