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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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