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水平,实现税源管理精细化,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年纳税额数额较大,其生产经营活动变化对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收入总额影响较大的纳税人,以及根据税源结构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加专业化、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重点税源企业由征收、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第二章确定标准
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收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2、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合计50万元以上。
3、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盈利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六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按照税收会计、统计资料,通过专题调查后确定。
第七条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主要指应纳税额)的,可以转入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八条根据本地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和征管实际状况,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由各税源管理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对外资企业和出口退税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管理,统一由一个税源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建立“采、评、控、管”四位一体的监控机制,逐步推行大企业进驻管理。对单税种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实施进驻管理。实施进驻管理的范围由市局、区局共同确定。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各税源管理科应至少确定一名税收管理员作为控管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重点税收管理员。
第十一条从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当择优配备,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具有较高的税收专业知识水平;
(二)熟悉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管理和计算机基础等知识;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综合业务科工作职责主要是:
1、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本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2、根据我局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重点税源管理的工作内容;
3、组织和部署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工作,按时上报相关资料和报告;
4、定期测算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并根据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预警,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税源管理科调查落实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同时上报市局。
5、及时总结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经验,推广监控管理成果,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主要是:
1、根据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的范围;
2、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满足市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3、定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局及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建立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我局综合性的税源分析和收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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