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
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信息管税,预测、识别和防范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风险,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范围。
(一)年纳税额划分标准:
年应纳增值税500万以上,年应纳消费税100万以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税收集中度划分标准:
按照税收集中度测算,结合区域税源结构特征,各级国税机关经测算确认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一般按
照税收集中度的50%、60%、70%、80%、90%进行划分。2010年占全省税收收入90%的企业名单(不含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监控管理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年度内调整。凡列入监督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到重点税源企业之外。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及时分析、识别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和监控税收流失风险,实现对重点税源有效管控,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税源结构,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市局和县(区)国税局负责市级和县(区)级重点税源管理,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所属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区)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
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征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第二章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采集
第七条重点税源企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采集的信息要反映重点税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税收风险特征的比对、分析和运算提供信息支撑。《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信息资源库》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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