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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达标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标准规范,结合《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

33号)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

1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800万以上新建的园林绿化景观工程;个别工程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市政工程;

2、施工单位按照《合肥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对创建工地自查自评结果达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4、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5、工程项目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未完,全文共2527字,当前显示8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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